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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世洪
潼南商会主席 重庆佳洁(集团)公司董事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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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代余
潼南商会秘书长 成都黄桷树渔庄总经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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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潼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:四川潼南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四川潼南商会是由潼南籍人在川开办的企业及经商的潼南人,为促进在外商人联谊亲情、乡情、友情,进行交流、互助、服务、中介、协调、共同发展,自愿组成的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。 第三条 本会宗旨:拥护党的领导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社会公德,促进经济合作、交流和发展,并组织协调、开展多项活动为会员服务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巩固提升潼南人在川企业的信誉度、美誉度和知名度,促进企业更好发展。 第四条 本会一切活动以本《章程》为准则,受潼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,同时接受潼南县工商联的业务指导。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: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和任务 (一)工作范围: 信息沟通、合作交流、咨询服务、企业培训、组织商务活动、协调会员企业在经商活动中关系及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。 (二)任务: (1)提高会员素质,塑造企业形象; (2)组织会员联谊活动,组织或参加各类商务社交,为会员创造更多掌握信息、熟悉人脉的机会,增进乡情,增强团体凝聚力; (3)组织举办或参加各类商业会展和经贸洽谈会,组织会员出访,发挥潼南人企业在川的团体作用; (4)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并协调落实,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; (5)为会员提供企业咨询,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,提供经济产业政策和经济导向、动态等信息服务,开展企业培训,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,承办会员、潼、蓉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潼南同乡联谊会委托的各项事宜; (6)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信息交流,报道会员单位动向,报道家乡成就,报道商业机会; (7)在政府的支持下,兴办、管理商会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; (8)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; (9)开展法律范围内许可的其它活动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; (一)拥护本会章程;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 (三)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热心商会活动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(一)向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经理事会审核并报主席会议批准; 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; (三)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 (五)有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的权利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; 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 (四)会费收取办法及标准:会费按年缴纳,每年在四月底以前交齐。主席30000元 /年;常务副主席缴纳 10000元/年;副主席缴纳3000元 /年;理事缴纳 1000元/年 ;会员缴纳500元 /年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无特殊原因,经提醒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、会议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主席会议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(如有处罚,在附则中另行规定)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 (五)推举名誉会长; (六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主席会议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; (二)选举和罢免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副主席和秘书长;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 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、变更和撤销,并依法向上一级申请登记;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领导本会所属机构,任免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; (十)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一) 制订本会的工作计划; (十二) 聘请顾问; (十三)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理事会的(一)、(二)、(三)、(四)、(五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、(九)、(十)、(十一)、(十二)、(十三)项职责,对理事会负责。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主席会议,由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有关人员组成,一般每二个月召开一次。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表现好、觉悟高;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 (三)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; (四)身体健康、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;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,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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